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分两种情况:一是通常情况下,法定股东数须是2人以上50人以下。二是特殊情况下,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立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主要有:
- 公司住所是诉讼管辖的依据。
- 公司住所是法律文书收受的处所。
- 公司住所可以确定登记、税收等管理机关。
- 公司住所可以确定债权债务的接受地和履行地。
- 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住所是确认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说明:以上一至四条针对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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